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全面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为重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示范样板。 法律依据: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促进示范创建申报、核查、命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县两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管理。市包括设区市、直辖市所辖区、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县包括设区市的区、县级市县、旗等县级行政区。 第四条 创建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持续推进;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核查的市县,生态环境部按程序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