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海南户口3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海南省教育厅认定的海南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海南省高中学校修满学制规定的年限。2.高中阶段在海南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人员,考试取得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在海南省教育厅办理了借读确认手续。3.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口,其法定监护人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4.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口,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的政治部门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 法律依据: 《海南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申请在海口市、三亚市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在儋州市和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和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应当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填写《居民积分落户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同时提交就业年限、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连续居住时间、住房、居民户口簿、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按年度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交增加积分的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