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迟延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1、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权存在; (2)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 (4)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一、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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