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合同办理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有下列程序:发包人发出招标公告;而承包人依法参与投标;中标后,由承包人接受中标通知书;并与发包人协商一致,订立书面的建筑工程合同。 一、中标后,中标人可以拒签工程合同吗 1、中标后不可拒签建筑工程合同。 2、事实上,中标人在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建筑工程合同的,实则就是弃标,但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也就是说,中标人在中标后不得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否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 4、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因此,中标后中标人不可以弃标,除非中标人愿意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 6、只是涉及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其违约带来的损失的往往都是非常大的,建议不要轻易弃标,确实有不得不弃标的原因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师详细咨询,尽最大可能降低弃标带来的损失。 7、当然了,中标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 (1)如因国家政策变动、社会骚乱、地震洪灾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在继续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拒签建筑工程合同。 (2)又例如招标人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的,中标人可以拒签建筑工程合同等等。 二、建设工程发包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1、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民法典》(2021.1.1生效)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当以发包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为依据;非招标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依据订立合同。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发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违约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详见第五章。 2、建筑工程发包实行以招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发包方与承包方联合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合同的分包和合同的转让有何区别 分包合同与转让合同都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但是,分包合同与转让合同不同的是,经招标人(发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中标人(承包人)可以分包合同,法律一般不予禁止之所以允许分包合同,是因为中标人(承包人)对完成某部分工作不一定具有优势,将该部分分包给有优势的第三人完成,对招标人(发包人)不仅没有损害反而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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