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解除惩戒的; 4、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考(聘)纪律行为,尚在禁止报考期限内的; 5、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6、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如下: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三、下列人员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有: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