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强制措施的失范现象及控制 |
释义 | 刑事强制措施失范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等制度。因此,可以通过建立司法审查、侦羁分离、扩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确立“成比例”或“相适应”原则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救济制度等途径来控制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以达到准确、规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使刑事强制措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字:刑事强制措施失范现象控制途径 刑事强制措施的失范现象 目前,我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由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解释规定,这些规定为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提供了标准,但有些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仍不够具体,适用的随意性较大,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产生了失范现象。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失范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没有立案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以及破案率等因素的影响,刑事拘留措施在适用中存在没有立案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现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又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由于侦查机关内部对破案率的考核非常严格,办案率往往与奖金挂钩,办案单位就采取不破不立的方式提高破案率,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案子破了就立案,否则就不立案。[1]所以有的侦查机关就任意扩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适用情形。 (二)随意适用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随意拘传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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