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 1. 拘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拘留、 逮捕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 2. 取保候审 :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 证人 或者交纳 保证金 并出具 保证书 ,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3. 监视居住 :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公、检、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 羁押 的强制措施。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