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午休应当怎么休? |
释义 | 网友咨询: 本公司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中午有一小时的中餐午休时间,但有员工提出说劳动法规定在上班时间中除了午休外,应该还有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这正确吗?午餐时间的长短是否有规定? 上海主任、网主任陆敬波律师答复: 所谓中餐午休时间,其实是劳动法上所称的“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日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周休日等。其中,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给予劳动者的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时间。在工作过程中,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休息时间和用餐时间,以使劳动者的精力得到恢复,能够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 一般来说,实行一班制或两班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间歇时间应当在职工开始工作以后4小时左右开始,间歇时间供劳动者用餐和休息,通常为一至两个小时,但不应少于半个小时。有的岗位由于生产不能间断不能实行固定的间歇时间,应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用膳时间。 在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两班工作时间各为8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为7小时,则每班的间歇时间为20分钟。实行轮班制的,其班次经平均调换,一般应在休息日之后调换,在调换班次后,不得使职工连续工作两班。 对于工作日的间歇时间,通常是不计算在8小时的工作时间内的。但如果劳资双方对间歇时间是否在8小时以内有特别的约定,只要该约定高于法律的规定,同样有效。有些单位实行工间操制度,即在上午和下午各4小时的工作时间中间规定20分钟的休息时间,一般在工作两小时后开始,这种工间操时间与间歇时间不同,应当计入工作时间。 此外,由于近日申城连续高温,对户外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虽然国家尚没有明确的高温情况下应增加午休或休假的规定,但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除急需抢修、抢险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外,本市户外施工作业单位在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时,应当在11时至15时暂停户外施工。但是对于此类停工休息的情况,如正常的工程进度受到影响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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