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 一、录音能否作为离婚证据使用 在与对方交涉过程中私下录音所取得的证据并不违法,可以成为证据使用,但是是否能定案,还要结合案情和本案的其它证据综合考虑。那种认为私下录音都是非法的看法是错误的,当然如果录音手段或过程中涉及有非法手段,可能会导致无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二、离婚诉讼需要提供的一般证明材料和证据都有什么 离婚诉讼需要提供的一般证明材料:起诉状、结婚证、户口本、起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证明离婚事由和共有财产的证据。离婚诉讼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公证书、保证书、遗嘱、情书等。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4.证人证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证据规定》第26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加以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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