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房产证交契税有期限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注解:关于免税的补充规定:甲)政务院财经委员会1954年8月26日(54)财经财(财)字第128号函《复陕西省关于免纳契税范围问题的函》规定,私立学校购房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契税;乙)财政部1954年9月29日(54)财农范字85号《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农民的房屋被国家征用后,以所领的补偿费购买房屋,经乡人民政府证明,免征契税;丙)财政部1963年财农申字第371号《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问题的复函》和1963年财农申字第797号《函复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问题》规定,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其家属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均给予免征契税的优待;丁)财政部1985年3月9日财农字第22号《关丁城市个人购买公用住宅征免契税问题的函》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确定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试点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一律免征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凡属共有土地房屋,如分析时应将原契连同分析单据呈验核准后,另换新契,免征契税,只收契纸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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