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是否会当庭宣判,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进度去决定。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 不公开审理 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 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 和上诉的法院。宣告 离婚 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 结婚 。 同时,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