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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
释义
    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统计机构认为企业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统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统计机构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当事人。异议期满后提出异议的,统计机构可以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统计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
    法律依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统计机构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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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1: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