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跟踪的目的是为了犯罪行为做准备,那么跟踪行为也就属于犯罪的准备阶段,算是犯罪预备,也是有可能面临刑事诉讼的。如果只是普通的跟踪,并没有什么犯罪行为,但是也构成了侵害他人权益,被跟踪的人有权利要求跟踪的人承担侵权的责任。 如果仅限于盯梢、尾随、蹲点的行为,则还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但如果行为人有进一步的违法行为,例如未经允许闯入他人住宅或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行为的,可以依法追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等相应罪名。 非法跟踪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定不同的罪名。 1、可能涉嫌的罪名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2、如:多次非法使用技术手段,查询、确定手机机主所在位置,获取用户信息的,可能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