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综合本次疫情影响来看,对于双方租赁合同履行的负面影响应当是暂时性、阶段性的,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给予一定优惠政策等措施减少疫情对合同的负面影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待此次疫情结束或影响合同履行的行政措施解除后,双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疫情事件不宜认定为其免责事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