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只自付一次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费用。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所需目录内药品在定点药店购买的,对符合门诊特殊病诊断及报销范围的费用予以报销。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殊病在门诊就医享受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项惠民政策。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起付线为:在职800元、退休600元;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8%,一级或其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0%。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起付线为及报销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350元,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疗机构300元,报销比例75%;一级或其他医疗机构100元,报销比例9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