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执法理念的三个转变是指 |
释义 | 行政执法要努力做到“三个转变” 一是在执法理念上,由“重管理轻服务”向“寓管理于服务”转变。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将监督与服务有机结合,在执法中热情服务,在服务中文明执法。把环保政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找准各类规定和环保实际工作的最佳结合点,协调环保、企业、群众三方面的关系,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矛盾,在解决环境矛盾中服务发展。 二是在执法行为上,由“随意执法”向“规范执法”转变。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的集中培训,增强法制观念,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流程,规范现场执法立案登记与调查取证、审查与决定、结案与归档等基本程序。规范生态与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及环评和排污收费等制度,强化服务意识,确保公正公平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是在执法方式上,由“刚性执法”向“柔性执法”转变。杜绝以执法者单方意志为主的简单、机械甚至粗暴执法,推进以教育指导为先,积极采取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方法。对初次轻微违法并能主动纠正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业主进行教育责令整改,激发企业主动治污的积极性。建立回访复查制度,对涉及群众进行回访,对涉及企业定期进行复查,检查企业整改是否到位,咨询治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实实在在为企业出主意、指方向、促治污,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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