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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有关事项核查方式
释义
    法律分析: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14项)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9.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10.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1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13.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14.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法律依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明确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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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