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 |
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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