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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读最新标准及注意事项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并细化了对“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标准,同时明确了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此外,该规定第六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情形。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
    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规定》还细化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规定》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单位,包括职工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以及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此外,《规定》还对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进行了细化认定。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规定》明确了综合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第六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于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应予以支持的具体情况。这些规定将为工伤保险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指导,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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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7: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