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方未签字是否影响房屋买卖? |
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需由双方共同签字处分。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权由双方共享,不能单方擅自处分。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无效,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并要求赔偿。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不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处分必须双方共同签字。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处分权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虽然夫妻之间对于日常生活事务享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房屋买卖属于处置家庭资产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处分需双方签字。房屋买卖是重大事项,任何一方都无擅自处分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投资收益等,处理权平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无效,善意相对人可撤销行为。未被追认的行为,善意相对人可要求履行债务或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追认时的利益。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无权,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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