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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票质押银行的贷款条件是什么
释义
    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1、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3、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4、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职责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明确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地方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3、联席会议要抓紧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抓紧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4、地方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二、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估计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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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0: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