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阁楼并没有单独的规定。然而,根据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阁楼作为建筑物内的一部分,其归属和权利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