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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的转让特征
释义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相关权利。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自权利人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但是,这种权利主体的变更不同于财产法中的权利主体变更。在财产法中,财产所有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不可能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独立的权利,所有权人转让了其财产即丧失了权利主体资格,而受让人成为财产的所有人。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可能对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当然,如果权利人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受让人则是全部著作权主体;如果权利人转让的是作品部分财产权,受让人则是部分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一般来说,作品应附着一定的载体,载体既是所有权领域的客体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但著作权的转让所涉及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转让著作权合同转让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权,且这种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一、壁画的法律特征
    概括而言,但凡美术作品,其创作皆具有一次性、不可回复性。作者的灵感、作者的个性于彼时彼地通过作者的笔触一次性地凝结于其画稿之上,由此完成美术作品的创作并形成美术作品的原始载体——美术作品原件。因此,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是不可分离的。同时,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属性有别,前者为无形的智力成果(线条、色彩、结构等表达方式),后者为有形的物,在前者之上的权利为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后者之上的权利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且两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权利内容。美术作品著作权主要包括以下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1)署名权;(2)保护作品完整权;(3)复制权;(4)播放权;(5)电影摄制权等。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则表现为所有权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全面支配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即在法律限度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原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显然,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是可以并存的,也是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的。
    除上述一般美术作品的法律特征之外,壁画还拥有自身独有的法律特征。
    首先,壁画依托于建筑,其特殊的载体决定了壁画是接受委托创作与制作的。就接受委托创作作品而言,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壁画著作权的归属遵从委托方与作者间的约定,在约定著作权属作者或无约定的情形下,作者皆享有壁画作品的著作权。另就接受委托制作壁画作品原件而言,委托方(定作人)与作者(承揽人)之间发生承揽合同关系,依承揽合同的属性,该合同的标的即壁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定作人,即是说,壁画作品原件自始便是委托方的。众所周知,壁画作者在完成壁画作品创作的同时即完成了壁画作品原件的制作,因此,壁画作品著作权与壁画作品原件所有权在多数情形下是处于原始分离状态的,这便形成了两者间不可回避的冲突——两项权利客体重叠而又主体分离,这种冲突意味着所有人故意或过失毁损壁画作品原件必然殃及著作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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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0:4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