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春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一、宜春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注册书 2、变更理由和情况说明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宜春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二级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三级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不含省直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三、宜春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依法变更法人、主要负责人。更具业务需要,调整诊疗科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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