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则桐氏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孙散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3、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照在职职工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轮御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