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跨月的普通发票作废具体步骤按照以下规定: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普通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普通发票当月作废系统处理 1、如果是当月作废,在开票机系统,找到开错的发票,直接作废就可以了.作废之后,收齐所有的发票联重新放入打印机打印,目地是使发票原件上印有作废两个字. 2、核销发票时,应把正数废票明细表和其他发票资料一齐打印,连同作废发票原件一起拿到国税局核销.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能作废,应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1、打开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 打开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 ,选择发票填开,点击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 2、点击红字 然后点击红字。 3、点击下一步 录入本次作废的跨月普通发票信息,点击下一步。 4、点击确定 核对发票信息,点击确定。 5、点击打印 生成作废发票,点击打印,操作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