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动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只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有父母出资资助,并且父母也想成为产权人,最好是能在产证上登记名字,如果仅仅写一份产权约定不能证明父母是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关于婚前购房的产权登记问题,实践中通常由这么几种登记方案,它们各有利弊,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情况分析的假设情形是男方父母婚前资助买房)1、产权证登记在“准夫妻”名下这样的房屋将被认定为小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或者借款。但例外是如果“准夫妻”买房后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完全出资一方可以以赠与条件不成立为由,要求对方返还一半产权。2、产权证登记在男方父母或者男方父母与男方名下这应认定是男方父母或和男方父母与男方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男方和父母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分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小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贷款本息,女方可以要求返还一半。3、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和准夫妻”名下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认定是准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财产。如果结婚后,对于小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父母无权享有,应予返还。4、产权证只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那么这套房子是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参与分割。同样对于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女方可以要求偿还一半。5、产证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这类情况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并且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解释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如果准夫妻结婚了,那么赠与成立,房子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如果结婚不成,那么女方应当返还所拥有的该房产权。对于这几种产权登记方案,不能说哪一个是对的,哪一个是错的,只是不同的方案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准夫妻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不要仓促决定,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