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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长江钓鱼新政策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在规定的禁渔时间和禁渔区域内,禁止任何的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钓鱼。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第二条 禁止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在禁钓区和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以不破坏和掠夺渔业资源为原则,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三条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钓区:(一)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三)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四)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五)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六)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各区县(自治县)可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划定禁钓区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毗邻区县(自治县)在交界水域划定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禁钓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
    第五条 一人只能使用一根鱼竿(鱼线),鱼钩(单钩)数量不超过2个。禁止使用下列工具和方法进行垂钓:(一)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渔具、钓具;(二)钩口宽超过2cm的鱼钩;(三)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四)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五)将鱼虾类活体作为饵料、窝料;(六)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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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