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监管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支付的目标仅限于金钱和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监督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从债权人的申请开始,要求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命令,要求债务人不经法院审理就履行债务。 3、监督程序是处理案件的简单快捷程序。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