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执行和解破解执行难题 |
释义 | 一、实行执行结案告知制度,完善执行监督措施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结案方式中,对执行完毕和执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两种结案方式没有要求制作文书。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第二天起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要负担逾期债务利息,其利息标准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一倍。所以,在执行完毕和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中,执行的期限越长,逾期债务利息越多,造成实际执行的金额要比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要大的多。这对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委托代理人在收付案件执行款时,是有管理漏洞的。他只要将案件执行款按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交到单位财务,账目就平了,余下的执行款,即依法取得的逾期债务利息的处理,也就有了自由的空间,这很容易造成贪污或与执行人员合谋贪污案件执行款。针对执行工作这一薄弱环节,抚松法院党组要求执行法官在以上述两种方式结案的,一律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执行结案告知书》,写明“执行的本金、逾期债务利息以及执行中的费用”,依法送到给双方当事人。这样,既解决了对执行人员和当事人的监督问题,还可以避免出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或经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没有结案文书证明自己履行义务完毕的情形。因此,通过实行“执行案件结案告知书”制度,推行公开执行,阳光执行,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和执行人员合谋贪污执行款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贪污或利用执行款行贿”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实行执行结案审查制度,规范执行行为 为了公正、高效地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案件质量,他们规定《执行案件结案告知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承办人应将案卷报送综合监督科审查。审查内容为: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是否经三人以上讨论、先行采取执行措施是否补办审批手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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