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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法律规定的低于成本价投标认定
释义
    招标投标活动中,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十分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的,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
    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例,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三个步骤进行分析:
    一、将标底价格分为:1.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2.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3.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二、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人工工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用以说明自己编制的依据。
    三、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等。
    投标虚假材料的认定标准
    1、提供的材料客观上必须是虚假的。虚假材料包括变造、改造、伪造的材料。如果一份材料,被变造、改造后,即使与所投产品、服务客观一致,亦属于虚假材料。如果一份材料,是真实的,没有任何人为的行为变动,即使与所投产品、服务极为相似,误导评委多得了分值,只能说该材料是无效的,不应得分,不能改变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对于真实而无效的材料,应通过澄清解决。
    2、主观上须有违法的故意。违法的故意,不同于多得分的故意。供应商参加投标就是为了多得分,为了中标。只有围标、陪标的供应商才不会努力多得分。法布强人所难,多得分的故意不违法,法律要追究的是造假的故意。
    3、虚假材料必须能影响或影响了评委对其作出有利评审。虚假材料的提供必须有影响评委评审的可能性,如果一份虚假材料的出现根本不可能误导评委评审,也不应以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追究供应商的行政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应在与供应商诚信有关的分值上或标书制作相关的分值上予以体现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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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