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 |
释义 | 地役权一般情况下不能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设立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这些土地必须一并转让。当事人在合同中有不同约定的,地役权不一定一并转让,如果需要转移所有权或使用权,就不会导致地役权的转移。 法律分析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1、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设立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以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必须一并转让; 3、当事人在合同中有不同约定的,地役权不一定一并转让。当事人在设立地役权合同时,明确约定地役权仅为特定权利主体设立,需要转让地役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地役权消除。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时,如果需要转移所有权或使用权,就不会导致地役权的转移。 拓展延伸 地役权是指在不动产上设立的权利,其权利人可以在不动产上行使一定的利益。地役权的权利转让与受让方式及其法律规定,是指地役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出让、转让、抵押等方式将其地役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可以获得地役权所规定的权利。在转让地役权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如应当经过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以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地役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等。 结语 地役权通常不能单独转让,而是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果设立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被转让,地役权必须一并转让。但是,如果合同中有不同约定,地役权不一定一并转让。在转让地役权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如应进行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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