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法上关于程序公正的基本内容和标准 |
释义 | 程序公正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中立是指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或者按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只能服从法律,在司法活动中不受任何外来的干预。 2、程序的合理性,这就是说,整个司法过程都必须具备一整套合理的、固定的、便于操作的程序,从而限制法官的恣意,使裁判体现公正性、判决具有可靠的预测性。 3,程序的公开性。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化是公正程序的重要内容。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暗厢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 其标准如下: (一)主体标准所谓主体标准,是指公证申请人必须有证明材料证明。由于公证活动是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基础的,因此申请人最先提供的证明材料大体能够证明申请人是符合规定的适格的当事人。例如,在受理申请人要求对于手机中所存储的短信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时,申请人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手机及手机号码是归其合法所有的,如提供购买手机的发票、电话费帐单、电信部门的有关证明等。 (二)实体与程序标准所谓实体与程序标准,是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该是以合法、真实为前提和基础的。即证据的充分应包含了合法和真实。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表面形式上再充分再完备的证明材料,如果它本身是虚假的或非法的,那么它也不能成为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第五条 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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