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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释义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
    3、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5、二审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一、重新审查起诉期限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是指之前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而从侦查机关再次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的时间起算审查起诉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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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