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1)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收回让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给年迈长辈居住。境外有法律规定基于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两年之内不得出租。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房东所具有的维修责任肯定也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如果是出租人自己故意弄坏了房子当中的某些设备,这种时候肯定不能由房东进行维修,反而是租客要赔偿房东的。如果承租人能真正了解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含义,一般就不会有此提问了。 一、房租迟交几天房东可以赶人吗 房东不可以赶人,房东没有权利处理租房人的个人物品如果承租人逾期不交租金房东只能诉诸法律由法院来判决执行房东个人是没有权利处理他人所以物品的只是在紧急情况下为阻止承租人跑路可以行使自助行为扣留租户个人物品并同时报警有民警解决如果不报警而长时间扣留他人物品,是违法的。 房东违约的,租客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一般租客可以找房东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出租人的权利。请求承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从转租中获得收益的权利。监督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房屋的权利。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的权利。通知次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义务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租赁方不缴纳房租的,看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到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终止与其租赁者的租赁合同。出租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租赁者拖欠的租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