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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怎么处理
释义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怎么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有哪些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收征管51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危害税收征管罪量刑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什么
    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以下这些:1、逃税罪;2、抗税罪;3、逃避追缴欠税罪;4、骗取出口退税罪;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6、虚开发票罪;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1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3、非法出售发票罪。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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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5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