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自来水厂用电;工业试验用电;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用电。 法律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百条 第二款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 电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