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人才政策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35周岁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迁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适用《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发〔2017〕10号),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5周岁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迁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由本人持高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内页及申请表到长沙市政务中心(长沙市人才服务窗口)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家庭户户主、直系亲属或单位集体户口专办员代办。 第四条 迁入人员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 (二)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 (三)落户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有同意户口迁入条款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落户在长沙市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提交本人申请。 第五条 长沙市公安局网上公安局、长沙公安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长沙城市服务、警民通APP等网上服务端提供预约优先服务,开设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身份证业务的专门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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