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公司面临破产时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破产案件需要公司、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后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此时公司停止对外进行个别清偿、抵消或者承担债务以维持公司各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同时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有权决定公司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并监督管理公司的财产。其中因维持公司正常运营需要的水电费,维持公司破产程序的费用随时清偿。此时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在管理人制定完成分配计划后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法院同意后进行债权分配。 一、怎么申报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同时,会同时制定破产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债权申报通知的时候,会相应指定债权申报期限,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进行债权申报。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果超期未进行债权申报的,并非不可以补充申报,但是补充申报的而产生的管理人审查债权等费用应当由申报人承担,切未按期申报将会有诸多风险: 1、未按期申报,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实务过程中,破产财产分配往往不止一次,但是第一次分配多为大额分配,如债权人在第一次分配后申报债权,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已经进行的财产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债权人分配,故得到实际清偿的比例会远远降低。 2、未按期申报,程序权益无法保证。破产程序过程中,诸如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各重整事项、和解条款等重要事项需要债权人来表决,如债权不积极申报债权便无法参加债权人会议,无法行使表决权。 二、“烂尾楼”处置的三种措施介绍 针对“烂尾楼”问题,法定的处置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民事执行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 (一)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是指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烂尾项目进行查封、拍卖,用拍卖价款清偿申请执行人的一种程序。 由于烂尾项目一般问题较为严重,拍卖程序中,项目往往会被打折出售。同时,拍卖价款一般首先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剩余价款则归开发企业所有。在实践中,最终往往是金融机构以及施工单位等债权人获得清偿,广大购房业主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指法院裁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由管理人对企业进行接管,对破产财产进行调查,对破产债权进行确认,在法院的监督下,以开发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全部债权人按照法定顺位公平受偿。 与民事执行程序相比,破产清算程序有以下不同。首先,开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管理人全面接管企业,调查资产,核查债权,追缴破产财产。其次,全体债权人将按照法定顺序同比例获得清偿。 但同时,破产清算程序最终也需要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资产。因此烂尾项目的价值无法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在实践中,包括购房业主在内的债权人受偿比例较低。 法律依据:《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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