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破产,劳动仲裁按以下顺序执行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欠缴的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