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这是社会主义大跃进,人民公社时期遗留的产物:用来区分集体户口。 2、集体户口是"双重"管理的"户籍"例如:"学生宿舍""工厂集体宿舍"等.是由单位和派出所共同管理的. 3、“家庭户”是与“集体户”有所区别的。“家庭户”指该城市的常住居民,而“集体户”是该城市某个单位招收的包括外省市员工的户口。 所以“家庭户”与“农户”和“非农户”不是一个概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