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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释义
    债务重组方式包括:(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为资本;(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大背景下,不少上市公司股改之前选择了债务重组。在股改氛围中的重组以及复杂的交叉持股已经成为公司必须面对的问题,分清各重组方式下的纳税调整,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企业对债务重组进行纳税调整时,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先现金、后非现金资产和债权转为资本、最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顺序进行,且现金清偿债务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在重组协议对各方式清偿债务的比例、金额作出规定时,应按重组协议进行调整。
    一、审查债务重组事项的会计记录,确定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复核审查债务人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是否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作为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是否按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复核审查债权人是否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与收到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债权人计提了减值准备,检查是否相应地冲减减值准备。
    (2)复核审查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是否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有无按公允价值确认非现金资产的转让损益。检查债权人是否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有无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复核审查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是否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审计人员应当在研究、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文件和具体内容的基础上确定债务重组日以及被审计单位在债务重组事项中所处的身份,区别债务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分别采用与债务人身份相对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检查债务人有没有按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是否作追溯调整。审查债权人是否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入帐,查明债权人有无发生债务重组损失。
    (4)复核审查债务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是否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是否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不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是否作了帐务处理。对未发生的或有支出,查明债务人在结清债务时,是否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债务重组收益。
    如果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检查债权人是否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减记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是否确认为当期损失。还应查明,如果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不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是否作了帐务处理。对未发生的或有收益,应当查明债权人在计算将来应收金额时是否包含进去,或有收益收到时,是否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5)复核审查债务人以混合重组方式清偿某项债务时,查明债务人是否先以应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帐面价值,债权人享有股权的帐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然后再按前述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查明债权人是否以先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帐价值。
    要注意的是,以混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应当考虑相关的偿债顺序。一般来说,应当先以资产清偿债务,最后考虑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果以一部分现金清偿债务,一部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则先以现金清偿,然后考虑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开展债务重组审计,审计人员应当结合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各项财务指标所表示的财务状况越差,表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越弱,企业想在财务报告上故意粉饰、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越大;虚假的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容易成为某些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的手段。因此,审计人员开展债务重组审计,有必要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企业固有风险的水平,了解管理人员的品行和能力,有否受到异常压力,影响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环境因素等;评估控制风险的大小,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确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和有效;进而确定检查风险,实施实质性检查的程序,最终取得确切的审计证据,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
    二、企业改制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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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