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员工离职股权怎么处理? |
释义 | 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几种例外情形下回购股份,并针对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数量、财源以及处置等方面设置了不同的规则。由此可知,我国立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采取的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 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法却并未直接涉及。我国《公司法》第74条虽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反对公司作出不分红、重组以及存续等决议情形下的回购请求权,但该条款只是从股东利益保护的角度构建的股东退出权机制,没有进一步对回购的条件、程序以及股权的处置等作出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回购。 司法实践中,对于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公司能否回购自己的股权”存在较多争议。但目前的通说认为:公司可以回购股权,但在回购后应尽快安排他人受让或进行减资。 一、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权的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权的: ①公司连续5年盈利却未向股东分利;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修改章程继续运营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权的: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可以向股权转让给公司,让公司进行回购。 ②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 必须是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时,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③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回购的股东股权必须奖励给本单位职工。 ④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不能认可,可请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权。 二、股东退股方法 在实践中,股东要合法地退出对公司的投资,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是将所持股权作价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 二是经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向股东退回减资部分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等额资产。 除了上述一般“退股”方法外,股东要合法地退出对公司的投资还有一种特殊方法,即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公司法》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股东对股东会相应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具体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股东会对上述法定情形的事项进行决议,股东投反对票的,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该股东即可与公司就股权回购事宜进行协商。如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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