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董事长不履行指责或不当履行职责,对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在任期内免除其董事职务,罢免董事长。中小股东可提出议案,争取到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达到了罢免董事长的目的。在实践中,中小股东有时很难争取到足够数量的股份同意,此时股东大会就不能罢免董事长。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 股东代表诉讼 ,即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想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监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 不设董事会 的 有限责任公司 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