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不肯提供保险公司联系方式,应该怎样保留和收集证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 当发生意外或损害,保险公司是承担赔偿的责任主体。但有时候对方可能故意或者无意地不提供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这对受害者来说会造成一定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保留和收集证据: 1. 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无论是对方的电话号码、地址、姓名等,都需要尽可能地留下联系方式,方便将来证据收集和取证。 2. 保留所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意外,受害者要尽可能地将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留存下来。 3. 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当受害者发现自己无法联系到对方的保险公司时,可以寻求律师或保险代理人的帮助,帮助受害人搞清楚对方的保险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请求书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提交的保险金给付证明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且通知请求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应当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如果当事人以不能归咎于自己的事由不能提供证据,应当说明情形,并提供能说明问题的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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