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女方不让男方探视小孩是违法的,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权探视子女的,如果抚养方不配合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的行使是有法律保障的,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首先探视权协议书上应当写清楚双方的信息,然后再注明孩子从哪年哪月由哪一方抚养,直到孩子满十八周岁,期间探视人应当支付的抚养费以及抚养方式,其次探视权协议书中应当注明探视时间、探视地点和探视方式。,在时间上,双方应当考虑到对方的作息时间,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来探视。孩子满八周岁之后应当询问孩子的意见,考虑孩子的生活来合理的安排探视时间。但一般来说一段时间内探视的次数不应当过于频繁,以免影响双方的生活。,在协议书中还应当明确的确定探视的地点或者探视之后的活动地点,孩子满八周岁之后可以询问孩子的意见来确定探视的地点,也能让孩子感受到多一份关爱,同时双方也能减少矛盾。,不让见孩子的证据:首先可以对相关的能够证明对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保留。其次,还可以通过找见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证明对方阻止自己看望孩子。具体在起诉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扶养孩子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证据。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