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不会判刑。 一、单纯的卖淫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会被判刑。 二、我国刑法对与卖淫有关的犯罪包括: 1、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三、在劳教制度废除前,可以劳教6个月到2年,199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里面明确提到“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现在对卖淫的处罚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以前,第一次卖淫被抓的,一般处以拘留、罚款;再次被抓的,属于屡教不改,一般是处以6个月到2年的劳动教养。 现在没有劳动教养了。对于卖淫、嫖娼的,只能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1)年龄不满14周岁的; (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3)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 (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