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南省最低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具体金额与伤残等级和工资有关。工伤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事故伤害、履职暴力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受伤、上下班途中车祸伤害、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突发疾病死亡、救灾伤害、军队伤残复发也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根据条例而定。 法律分析 一、海南省最低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赔偿数额为以下三项相加之和。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 十级伤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二、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根据海南省的相关规定,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具体数额根据伤残程度和个人工资情况而定。工伤的认定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时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等。同时,突发疾病死亡、参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伤害,以及军队退伍军人旧伤复发也被视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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