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恢复审理中止的案件 |
释义 | 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暂停审判活动,待情况消失后恢复审判。刑事案件中止审理后,可由法庭自行恢复,也可由检察院提出,案件文号不变。 法律分析 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刑事案件中止审理后中止事由消失后可以由法庭自己恢复,也可以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案件文号仍用原来的案号。 拓展延伸 恢复中止的案件审理:重启正义之门 《恢复中止的案件审理:重启正义之门》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在司法中止的案件中,恢复审理意味着重新启动法律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裁决机会。这一举措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迅速、有效的解决,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众信任。通过恢复中止的案件审理,法院能够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和救济。重启正义之门,将为社会带来公正与平等的法律环境,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语 恢复中止的案件审理,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重要举措。通过重新启动法律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裁决机会,确保案件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这一举措旨在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众信任,法院能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和救济。重启正义之门,将创造公正与平等的法律环境,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九十六、将第二百零六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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