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属于购销合同吗 |
释义 | 购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出卖人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就买卖标的物达成协议。购销合同可以写明:购销当事人姓名、住址;农资信息;农资价格、支付方法、交付时间和交付办法;农资数量、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一、买卖不破租赁动产是否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动产是适用的,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三)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四)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 (五)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 (六)租赁合同的期限; (七)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二、房产委托中介代理销售合同的范本是怎样的? 委托中介代理销售房产的合同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房屋信息;房屋的价格与中介服务的价格、支付方法、交付时间和交付办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及土地使用证书的相关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维修基金的处理;物管费用及过户;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三、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标的物交付时间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试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制度并没有强行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如果双方不计划就交付时间签订补充协议,可以根据日常的交易习惯,确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买家在收到标的物后,要尽快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进行检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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